
點擊次數:5096 次 發布時間:2014年7月21日
事件回顧:
2月11日下午4時許,陳某在家無事,到附近某學校打籃球。在籃球場上,剛認識的陳某和姜某等人自發組織,雙方進行對抗賽,未設裁判員。在打球過程中,雙方進行激烈的爭奪,陳某在對抗中手打到了姜某的臉,姜某在隨后的防守中也沖撞了陳某,兩人因此發生了爭執,動起手來:在廝打過程中,姜某出拳將陳某打倒在欄桿旁側,后者因受傷需住院治療,后經診斷為左尺橈骨骨折。雙方因損失賠償問題發生糾紛:陳某要求姜某賠償這期間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宿費等經濟損失,姜某認為賠償項目過多,很不服氣。請問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應如何賠償?賠償的范圍應該如何界定?
案例分析:
陳某可主張賠償費用,具體賠償的范圍應根據傷情及實際情況而定。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殘、死亡及其他損害,要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由此可見,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應結合案件情況和當事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合理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為:一般傷害的常規賠償;致人傷殘的喪失勞動能力損害賠償;致人死亡的損害賠償。
(一)人身損害的常規賠償,是指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造成人身損害的一般的賠償范圍,即造成人身損害一般都要賠償的項目。無淪致傷、致殘、致死,凡有常規賠償所列項目的費用支出的,均應予以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其中,交通費賠償的是受害人、護理人員就醫、轉院治療所發生的交通費用:交通貲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住宿費是指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用,為住宿費。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二)致人傷殘的勞動能力損失賠償,是指人身損害所致殘廢,造成勞動能力喪失所應賠償的范圍。它是在常規賠償的基礎上,對因傷害致殘而喪失勞動能力,賠償生活費以及相關的項目。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三)侵害生命權造成的損害。侵害生命權,是造成了受害人的生命喪失,使受害人的主體資格消滅。生命權喪失所造成的其他損失,包括以下幾種: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規費用、喪葬費的損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生活費喪失的損失、死亡賠償金的損失、受害人近親屬的精神損害。